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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般工业固废跨省处置流程
浏览次数:767  发布时间:2023-10-0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若企业委托其他单位运输、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对受托方的主体资质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并按规定提交跨省处置的申请材料,提交申请材料的途径为:首都之窗网站首页—政务服务—部门服务—市生态环境局—10、转移固体废物出本市贮存、处置的批准—网上办理—登录法人中心。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将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相关要求后征询废物接受地省级环保部门意见,并根据废物接受地省级环保部门的意见进行行政决定。

  企业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内部管理,认真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确保产生的固体废物妥善贮存、利用或处置。【来源: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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