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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态局关于北京一般工业固废跨省转移利用备案手续
浏览次数:2029  发布时间:2022-09-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通报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的企业,需要办理以下手续:

1、如实填写《转移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出本市利用备案信息表》(必选)

2、与接收单位签订回收利用合同(必选)

3、回收利用单位的生产工艺、设施、项目环评批复及其他相关资质(可选)

4、运输合同及约定双方环境治理措施,明确环境污染风险(可选)

5、备案受理成功,下载《转移固体废物出本市利用备案回执》(许可结果)


一般工业固废是指从工业生产、交通运输、邮电通信等行业的生产生活中产生的没有危险性的固体废物。如矿山企业产生的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交通运输制造业产生的废旧轮胎、橡胶、印刷企业产生的废纸,服装加工业产生的边角废料、皮革边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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