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单位应在“一网通办”中如实准确填写跨省转移利用信息,提交相应的备案材料,根据合同期限确定备案期限,备案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转移单位按照产废设施或收集设施所在地,选择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提交备案申请。转移单位应确保提交的备案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申请工程渣土等跨省转移利用的,还需提交经市绿化市容局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盖章确认的备案审核表。
固体废物转移单位提交材料清单
1. 上海市一般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表(系统内填报);
2.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表(工程渣土等涉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转移单位需要提交,盖章电子扫描件);
3. 固体废物转移单位的营业执照(系统自动导入);
4. 固体废物转移单位与运输单位、利用单位签订的合同,合同中应当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盖章电子扫描件);
5. 一般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承诺书(盖章电子扫描件);
6. 其他与一般固体废物利用相关的说明材料(盖章电子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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