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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倾倒工业固体废物 八人获刑
浏览次数:4302  发布时间:2019-05-21 

   5月9日下午,浦城县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单位浙江某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人黄某土等8人跨省非法倾倒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案。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罚金55万元,判处黄某土等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不等刑罚并处罚金,以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判处被告人潘某刚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被告单位浙江某化工有限公司将其控制管理的硫酸厂产生的污泥渣拌入矿渣去湿,该公司安全环保部主管被告人吴某富联系被告人黄某土,将该混合固体废物交由无资质的黄某土等人处置,并未跟踪处置地点。2018年1月,被告人黄某土、刘某友将2327.48吨混合固体废物运至浙江省某热电厂旁空地上露天堆放。经检测,渗滤液中铜含量超过国家排放标准1049倍,镉含量超过国家排放标准19.6倍。2018年2月至3月,被告人刘某友联系被告人李某伟(浦城县生态环境局干部)后,李某伟与被告人廖某波、詹某烽三人合伙,将1598.74吨固体废物倾倒填埋于廖某波在浦城县莲塘镇的煤厂内,经检测为有毒物质。同年3月,被告人刘某友又与被告人诸某启商定,将124.82吨混合固体废物堆放于诸某启在浦城县仙阳镇的煤渣厂内,经检测为含有重金属的危险废物。同年3月9日,廖某波等人在浦城县工业园区弃土坑倾倒固体废物时被当场查获,其中已倾倒固体废物58.72吨,扣押未倾倒142.2吨。从浙江省衢州市运往福建浦城区域堆放、倾倒、填埋的固体废物共计1924.48吨。

  案发后,经应急处置,挖掘清运受污染泥土的混合物计4819.36吨,连同堆放于浙江省某热电厂旁的固体废物共计7146.84吨 ,已由被告单位运回规范处置,消除污染。经调查评估,本案非法行为经应急处置后,未对生态环境造成实际损害,但造成支出应急处置、监测、评估等各项费用损失共计307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将企业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交由无资质的黄某土处置,被告人黄某土、刘某友合伙将该公司2327.48吨固体废物运至露天堆放,渗滤液铜和镉含量超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刘某友与李某伟达成合意,被告人李某伟、廖某波等人合伙非法处置固体废物,收取好处费,致使有毒固体废物违法跨省运输和处置,并以渗井、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非法倾倒和掩埋,导致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后果特别严重,其运输未倾倒的固体废物,渗滤液铜和镉含量超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黄某土、刘某友还通过被告人诸某启,将危险废物运往外省处置一百吨以上,后果特别严重。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黄某土、刘某友和吴某富等7人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吴某富系被告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刚作为被告单位分管副总经理,未严格落实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工作,造成国有公司因污染环境赔偿损失192余万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遂根据被告单位、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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