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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管理要求
发布:  时间:2022-07-03   浏览:2131 

 为规范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管理工作,提升对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支撑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针对上海市行政区内内开展危险废物鉴别的单位,制定管理要求如下。


一、基本要求。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当是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危险废物鉴别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专业技术能力。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当具备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能力,配备一定数量具有环境科学与工程、化学及其他相关专业背景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全职专业技术人员,且其中应具有从事危险废物管理或研究3年以上的技术人员;应设置专业技术负责人,对鉴别工作技术和质量管理总体负责,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和5年以上危险废物管理或研究工作经验。
 

三、检验检测能力。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具有固体废物危险特性相关指标检验检测能力,并取得相应指标的中国计量认证(简称CMA)资质,按规定向市生态环境局进行社会化服务机构备案,且上一年度社会监测机构信用风险评价等级应在A级。对部分指标不具备检验检测能力和资质的,鉴别单位应委托具备上述检验检测能力和符合信用风险评价等级的检验检测单位开展鉴别工作中的检验检测工作。同一危险废物的鉴别,委托的第三方检验检测单位数量不宜超过2家。

四、组织与管理。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工作程序、质量管理、档案管理和技术管理等,按照生态环境部和本市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废物鉴别方案和鉴别报告,确保编制质量。

五、工作场所。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包括必要的办公条件、危险废物鉴别报告等档案资料管理设施及场所。

六、档案管理。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建立鉴别报告完整档案,档案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工作委托合同、现场踏勘记录和影像资料、鉴别方案、检测报告、鉴别报告,以及专家评审意见等质量审查原始文件。上述档案应及时存档,且应保存1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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