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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权产品可销毁 |
| 浏览次数:133 发布时间:2011-11-05 |
《青岛市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 侵权行为地进一步明确 不满侵权处理可向法院起诉 该办法规定,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作出侵权的处理决定,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认定侵权行为不成立、请求人提供的证据不充分或者经审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可以驳回请求人的请求。处理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认定请求人的行为不侵犯专利权的,可以作出确认不侵权的处理决定;认定请求人的行为侵犯专利权的、请求人提供的证据不充分或者经审理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可以驳回请求人的请求。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侵权产品可销毁 确认侵权以后如何解决?该办法规定,确认侵权后,市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山东省专利保护条例》的规定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必要时,还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一)销毁或者拆解侵权产品;(二)销毁或者拆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三)销毁或者拆解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和专用设备;(四)销毁或者拆解使用专利方法的专用模具和专用设备。此外,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四个月内做出处理决定,中止处理、委托鉴定和公告期间,均不计算在处理期限内。 发现展品侵权可投诉 由于青岛展会较多,该办法还对展会期间专利侵权纠纷作了特别规定,明确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展会期间,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有侵犯其专利权行为发生的,可以向市知识产权局投诉,要求暂停涉嫌侵犯专利权的展品在展会期间展出;也可以提出侵犯专利权纠纷处理请求。 市知识产权局初步认定涉嫌侵权的参展产品、技术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的,可以要求被投诉人将相关物品撤离展位;被投诉人拒不撤离的,市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投诉人的请求登记封存或者暂扣被投诉人的相关物品。市知识产权局初步认定涉嫌侵权的参展产品、技术没有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的,对该投诉案件可以不予处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