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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贵档案受损单位最高罚10万
浏览次数:131  发布时间:2011-10-21 

 东莞时间网讯 损毁、丢失、涂改、伪造珍贵档案情形特别严重的,对单位最高可处10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5000元的罚款。《东莞市档案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近日出台,作出如上规定。

  《档案法》规定,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违法行为的,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分一般档案、重要档案、珍贵档案)和数量,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标准》具体规定,违法情节为“轻微”的,对单位处8万元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罚款;违法情节为“一般”的,对单位处8.5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3500元的罚款;违法情节为“较重”的,对单位处9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4000元的罚款:违法情节为“特别严重”的,对单位处10万元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罚款。

  此外,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档案的,违法情节“严重”的,可对单位处4.5万元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罚款;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可对单位每份处9.5万元罚款,对个人每份处4500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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