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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工业固废跨省利用备案中转、运输难点分析
浏览次数:355  发布时间:2025-07-04 

为规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行为,防范环境风险,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跨省利用备案中运输、中转、终端接收等环节提出以下规范要求:


一、运输环节规范要求

1. 运输车辆要求
  运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车辆应满足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环保技术要求。具体包括:  
  - 采用厢式货车或密闭式集装箱运输,确保运输过程中无撒漏风险;  
  - 运输粉状、颗粒状或易扬散废物时,需加盖苫布或采用其他有效密闭措施;  
  - 运输液态或半固态废物时,应使用防渗漏专用容器,并采取防渗漏垫层;  
  - 车辆应配备GPS定位系统,并与省级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联网,实现运输轨迹实时监控。

2. 运输过程管理
  - 运输单位需制定详细的运输计划,明确运输路线、时间节点及应急联络人,并提前向途经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备;  
  - 运输过程中严禁擅自改变路线或中途倾倒,确需变更的需重新备案;  
  - 运输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熟悉废物特性及应急处理措施,随车携带废物特性说明及应急预案;  
  - 建立运输台账,记录废物种类、数量、运输起止时间及接收单位等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二、中转环节规范要求

1. 中转场所设置
  - 中转站应远离居民区、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要求;  
  - 场地需硬化防渗,设置围挡、防风抑尘网及渗滤液收集系统;  
  - 按废物类别分区存放,设置明显标识牌,禁止危险废物混入。

2. 中转操作规范
  - 中转分为两种情况:1连续物流:停留时间原则上不超过72小时,超期需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说明原因;2暂存到一定量后中转,从此原则上直接运往利用单位,中间不再周转。
  - 装卸过程采取抑尘措施(如喷淋降尘),避免二次污染;  
  - 中转站运营方需建立废物交接记录,核实运输联单信息,确保数据可追溯。
  -确保固废最终物流进入备案指定厂家、接收利用即可


三、终端接收环节规范要求

1. 利用单位资质核查
  - 接收单位应具备与废物特性相匹配的利用能力,提供营业执照、环评批复、排污许可证等证明材料;  
  - 利用工艺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保要求,禁止采用落后淘汰技术;  
  - 跨省转移的废物应严格用于备案载明的利用途径,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2. 接收过程管理
  - 入场前需进行废物性状检测,核实与转移联单的一致性,发现异常立即报告生态环境部门;  
  - 建立完整的接收台账,记录废物来源、数量、检测数据及利用去向;  
  - 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等污染物须达标排放,副产物按规范处置。

四、全过程监管要求

1. 联单制度执行
  - 跨省转移须通过国家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填报电子联单,实行“一车一单”;  
  - 运输、中转、接收各方需在联单上签字确认,实现闭环管理。

2. 应急管理
  - 各环节责任主体需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物资;  
  - 发生泄漏、火灾等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并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3. 信息公开
  - 转移双方应在门户网站公示废物种类、数量及利用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 生态环境部门定期公开跨省转移备案及监管信息。

五、违规责任
对未备案擅自转移、运输过程抛洒泄漏、接收单位超范围利用等违法行为,将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跨区域协作,通过联合检查、数据共享等方式提升监管效能,推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行业绿色健康发展。企业作为责任主体,需严格遵守本规范要求,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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