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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电梯应立即停产召回
浏览次数:153  发布时间:2011-10-09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征求公众意见

深圳晚报记者蔡志军报道 夺命电梯令人望而生畏。由市市场监管局草拟的《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送审稿)》昨起在市政府法制办网站公开征求意见。该条例提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的“产品召回”制度:特种设备因设计、工艺、材料等原因导致存在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缺陷的,制造单位应当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或者交付使用,及时通知使用单位并通过退货、换货、修理等方式有效消除产品缺陷。

  该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财产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电梯至少每15日一次保养

  条例拟规定,电梯安全管理主体为电梯使用单位,电梯未移交所有人或其委托管理人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

  电梯使用单位要做到:为电梯安装能有效使用的安全运行监控和应急呼救系统;在电梯显著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层门钥匙使用提示、维保服务电话、投诉电话和有效的检验标志;发生电梯乘客被困故障时,迅速采取措施组织救援等。

  条例提出了电梯保养周期,拟规定: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并如实记录、存档备查;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设立24小时日常维护保养值班电话,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自收到电梯乘客被困故障报告之时起30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救援;在所维护保养的电梯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之日前2个月内,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完成自检,并协助使用单位及时办理报检手续等。

  对老旧电梯,条例提出了安全评估制度。拟规定:因设备老化或者质量缺陷导致故障频发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向评估机构申请安全评估,评估结论作为修理、改造、报废或继续使用的依据。使用单位应当依据评估结论及时落实整改。

  游乐设施使用十年以上应报废

  条例对特种设备的解体报废拟规定: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效指标严重超标,无改造、维修价值的,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期限的,大型游乐设施未由生产单位明确使用期限且投入使用超过十年的,经评估机构安全评估,认定应当予以报废的,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解体报废。

  条例还拟规定:特种设备按规定应当报废而未报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罚款。

  安全管理评价不合格要整改

  条例提出了安全管理评价制度,拟规定:国家、省、市规定需要重点安全监察的,特种设备数量50台及以上的,居民住宅区电梯数量10台及以上的,一年内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特种设备应接受安全管理评价。电梯使用单位可以自愿申请,接受安全标准化评价。

  安全标准化评价设立等级制。评价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不合格。评价等级为一级的,复评周期为5年;评价等级为二级的,复评周期为3年;评价等级为三级的,复评周期2年;不合格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重新组织复评。

  拒绝接受安全评价或评价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的,将处1000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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