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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产品中乱“加料”最高罚2万元 |
| 浏览次数:131 发布时间:2011-09-25 |
今后,把国家禁用或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用于水产品生产、加工、储存和运输的,将被责令销毁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记者昨日从云南省人大常委会了解到,《云南省渔业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于市民普遍关心的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条例》专门对水产品加工、运输以及流通环节作出了详细规定。 《条例》规定,从事水产品加工和销售的企业、组织,要建立经营档案,记载产品来源、供货方、产品去向等相关信息。同时,对水产品养殖企业也提出了要求,将建立水产品质量检验制度。养殖者使用违禁药物生产的水产品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费用由养殖者承担。 云南省农业厅渔业处处长张穆说,“从近两年检查的情况来看,我省被检测的水产品合格率都在98%以上,仅在个别贝类等海产品中存在注入添加剂、防腐剂的情况。”《条例》实施以后,农业厅将会联合工商等多个部门从水产品源头展开查处行动,对于存在问题的商户和个人,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或将被取缔。 《条例》还规定建立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对珍稀、濒危、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生物资源及其自然栖息繁衍生存环境实行重点保护,同时还将划定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确定出水产种质资源目录和水生生物物种保护名录。 对于向天然水域投放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水域投放保护区以外的水生生物物种的,将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则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单位和个人使用渔业发展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国家所有水域、滩涂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养殖证。其中,在养殖证的核发方面,《条例》特别指出将优先安排当地的渔业生产者,最先核发主要依靠水产养殖收入为基本生活来源的当地渔业生产者。 至于在江河、湖泊、水库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殖水生生物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今后,湖泊的禁渔期每年不少于4个月。对于在渔业水域倾倒渔获物或者遗弃渔具的,将被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则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本报讯记者王一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