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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明确12种免罚违法行为
浏览次数:110  发布时间:2020-05-12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轻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试行)》自4月1日实施以来,该市已有两起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


  据悉,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轻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试行)》,明确了十二种免予处罚的行为。

  十二种对环境影响较小、轻微行为免予处罚

  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列入报告表或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主动实施停止建设、自行关停或恢复原状等措施的。

  二、列入登记表类的建设项目经责令改正后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备案的。

  三、因突发故障等非主观故意因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能及时主动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采取维修、停产、限产等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的。

  四、未设置或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首次发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数量小于0.01吨,经现场检查指出后及时主动纠正,且未污染外环境的。

  五、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或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首次发现,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主动完成整改的。

  六、 不正常使用焊烟收集处理设施的行为:首次发现,焊机不超两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及时主动整改的。

  七、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行为:首次发现,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主动完成整改的。

  八、对生产设施、设备维修实施刷漆补漆(如防锈蚀)或者焊接(维修部件)等不属于生产工艺、工序或者工段中的偶发性行为,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经责令限期改正后能及时主动整改的。

  九、生产经营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或者实施停产限产可能影响生产安全等,经相关部门同意,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的。

  十、在线监控自动监测日均值数据超标倍数在0.1倍以下,且不连续超过1日,经责令改正后能及时主动整改的。

  十一、常规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在0.1倍以下或者其它污染物超标倍数在0.2倍以下,能及时主动完成整改达标排放的。

  十二、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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