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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4人卖伪劣口罩被判刑!让你学习生产口罩,没让你造假呀! |
| 浏览次数:76 发布时间:2020-02-18 |
![]() 案情回顾
2020年1月底以来,被告人周某、卢某得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后市场急需口罩,便商议经销口罩牟取利益。经卢某推荐,周某在明知销售口罩的两名上家并非医疗器械经销商且无法确定口罩来源的情况下,先后购得32000余只、24000余只口罩,同时周某与被告人王某通过微信渠道对外发布销售医用口罩信息,招徕被告人余某作为销售下家。
法院全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当庭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处被告人卢某、余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 该案从受理移送审查起诉到判决,仅用三天时间。据悉,这是浙江省在疫情防控期间判决的首例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
检察官说法
2020年2月6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本案四名被告人的行为违反了两高两部《意见》的规定,应当按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