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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食品不得再次作为食品生产原料
浏览次数:163  发布时间:2011-08-17 

东方网8月17日消息:据《新闻晨报》报道,“染色馒头”事件发生后,一连串问题食品事件加深了市民对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问责等方面的关注。为此,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明确上海市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并于昨天起在其官方网站上公示征求意见稿。

在此次公示的意见中,特别对食品回收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予以明确。这一制度包括对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用染色、毁形等措施予以销毁,不得将回收的食品再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等内容。同时,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做好销毁记录。

企业食品召回制度应规定保存对不安全食品自主召回、被责令召回的执行情况记录。此外,企业应对原辅材料、包装材料采购验收、产品生产过程以及运输销售、回收、召回、处理等一系列活动的每一步骤作确认记录。各项记录、相关验收证件、票据及其他合格证明文件的保存不得少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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