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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活垃圾计量管理办法》
浏览次数:80  发布时间:2018-03-2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对上海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规范管理,提高生活垃圾计量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及全面性,根据环发环[2002]44号文件精神,决定采用计算机电子地衡系统计量上海生活垃圾。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上海市各区、县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即包括生活垃圾码头、中转站、物流中心、填埋场、焚烧厂、综合处理厂等。

  第三条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局)是上海市生活垃圾计量工作的主管机关,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是所在区域生活垃圾计量工作的管理机关。凡是从事生活垃圾处理作业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自觉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信息中心)受市市容环卫局委托,承担生活垃圾计量行政事务性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 审核运行管理方所提供数据的准确性。

  (二) 对运行管理方工作情况及服务态度、生活垃圾电子地衡系统设备的完好实施监督。对运行管理方的资金使用实施监督,提出年终考核报告。

  (三) 接受来自作业服务单位对运行管理方的投诉和工作建议,并负责处理。

  (四) 负责对全市范围内新建生活垃圾计量设施、设备的项目认定和质量验收。

  第五条 市市容环卫信息中心委托中介公司(以下简称运行管理方)运行和管理上海生活垃圾电子地衡称重系统及日常事务,并按合同要求履行职责。

  第二章 计量规则

  第六条 上海市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按要求均应安装电子地衡。对安装有电子地衡设施的场所称谓生活垃圾计量场所。凡进入生活垃圾计量场所的生活垃圾均以实吨位作为计量单位。

  第七条 对生活垃圾计量场所的计量员,必须由运行管理方统一安排。

  第八条 各生活垃圾计量场所电子地衡的称重数据,由运行管理方直接上报市信息中心。

  第九条 所有生活垃圾运输车经过生活垃圾电子地衡时,驾驶员应按照《上海市生活垃圾运输车辆过磅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详见附件)的规定,规范驾车过衡,由计算机自动记录生活垃圾称重数据。

  第十条 计算机自动记录的生活垃圾称重数据应保持原始性、公平性和公正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原始数据。

  第十一条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在当天生活垃圾卸载业务结束后,如果运行管理方、收运单位、水陆承运单位、设施营运的现场工作人员对当日过衡计量的生活垃圾总量均无异议,各方现场工作人员应在“生活垃圾过磅单”上签字认可,未到场者作默认处理。“生活垃圾过磅单”各方各保留一联备查。

  如果有异议,意见方可在“生活垃圾过磅单”上写明理由,并于三日内提交市市容环卫信息中心处理。

  第十二条 因生活垃圾电子地衡称重系统出故障,包括停电或IC卡读不出等特殊情况,无法使用电子地衡计量时,由运行管理方值守人员进行人工记录,并按如下规定折算成实际重量数据:

  (一) 当天作业时间已过半,则按当天装载率计算;

  (二) 当天作业时间未过半,则按前七天平均装载率计算。

  第十三条 人力车装载的生活垃圾,由市信息中心组织运行管理方、作业单位和承运单位商定,并折算成实吨位数据由运行管理方记入数据库。

  第十四条 因其他特殊情况而无法使用电子地衡计量时,由市市容环卫信息中心组织运行管理方、作业单位和承运单位共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市信息中心提出报告,由市市容环卫局作出决定。

  第三章 设备的维护

  第十五条 上海市各生活垃圾电子地衡称重系统及附属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和保养等工作均由产权所属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生活垃圾运输车实行一车一卡制。如因车辆报废或原IC卡损坏或遗失等原因确需更换的,必须会同运行管理方一同进行,生活垃圾车辆单位擅自更换IC卡均视为无效。

  (一) 生活垃圾运输车用IC卡,使用满五年,必须更换。使用未满五年,IC卡发生故障,由IC卡供应商免费负责调换。

  (二) 由于人为因素造成IC卡遗失或损坏,应由IC卡供应商安装新卡,作业单位支付IC卡费和安装费。

  第十七条 上海市生活垃圾电子地衡称重系统原则上每年标定一次,标定工作还应包括生活垃圾运输车空车自重测定。

  标定要求:

  (一) 市市容环卫信息中心、运行管理方、作业单位和承运单位均应派人参加标定工作。

  (二) 用标准砝码静态标定电子地衡,最大允许误差为千分之一。

  (三) 生活垃圾运输车空车自重测定时,驾驶室只允许坐驾驶员一人。

  (四) 做好标定工作现场记录,如无异议参加单位应在记录表上签字认可。

  如发生特殊情况时,由市市容环卫信息中心决定,随时对电子衡器系统和生活垃圾车进行标定。

  第十八条 市信息中心应定期或不定期对生活垃圾电子地衡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运行管理方指出并责令纠正。

  第四章 各方作业规范

  第十九条 收运单位作业规范:

  (一) 负责车辆过往电子地衡的秩序。教育和督促生活垃圾运输车驾驶员自觉遵照《规定》规范驾车过衡,杜绝漏磅、错磅、抢磅、重复磅行为,防止无效磅和逆行过磅情况发生,并制定相应的制度,确保生活垃圾运输车有序过磅计量。

  (二) 保证计量区场地整洁、道路畅通。

  (三) 保证各车的IC卡完好无损,如发生IC卡丢失或损坏,应及时报IC卡供应商更新,同时通知运行管理方参与更新IC卡工作。

  (四) 在衡器进行例行保养和抢修期间,有义务为运行管理方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方便条件。

  (五) 与运行管理方、水陆承运单位、设施营运单位共同保证本单位生活垃圾称重数据的准确性。

  第二十条 水陆承运单位作业规范:

  (一) 为保证称重数据的准确性,教育和督促职工自觉遵守有关规定。

  (二) 按合同约定的实吨位数,按时按量配备生活垃圾运输船、运输车辆,确保生活垃圾的及时卸载。

  (三) 教育职工按规范装卸,防止生活垃圾在装卸过程中污染周围环境。

  (四) 协助运行管理方劝阻收运单位违规作业车辆,并做好装载记录和汇总。

  (五) 与运行管理方、收运单位、设施营运单位共同保证生活垃圾称重数据的准确性。

  第二十一条 设施营运单位作业规范:

  (一) 负责协助运行管理方劝阻违规的作业车辆,保证计量区域内场地洁、道路畅通。

  (二) 负责核对每天过磅的生活垃圾称重量,并在各方认可的“过磅单”上签字。

  (三) 在计量衡器进行例行保养时,应为运行管理方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

  第五章 计量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二条 解决计量争议的原则

  (一) 三日内有效原则

  如发生生活垃圾计量争议,从计量发生的次日起,必须在3日(72小时)内向市信息中心提出申诉报告,否则,一律以当天电子地衡计量数为准。

  申诉方单证原则

  (二) 申诉方有提出计量不准确证据的义务,如申诉方提不出足够证据,仍以电子地衡计量数为准。

  (三) 简化裁定程序原则

  当某一方对计量数据有异议时,由异议方向市市容环卫信息中心提出,市市容环卫信息中心根据申诉方提出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后,提出修改数据或不修改数据的依据和计算方法,并把据此得出的总量数据报市市容环卫局认定后作为裁定结果,由市市容环卫局以书面形式告之各方。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生活垃圾电子地衡计量所发生的争议由市市容环卫局负责组织协调。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生活垃圾称重系统计算机内所记录的原始数据,任何人、任何单位未经市市容环卫信息中心同意无权更改。如有篡改原始数据行为发生,一经发现,对责任方按《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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