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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保质期未销毁最高罚10万
浏览次数:73  发布时间:2015-11-12 

      为规范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管理活动,保证食品安全,《广州市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昨日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临近保质期和当天到期食品消费提示制度,不得以任何形式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自行销毁超过保质期食品,并建立销毁记录,鼓励捐赠临近保质期食品给社会福利机构、慈善机构等组织。

    《办法》规定,采用原价、折价、特价、买赠等方式销售临近保质期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应当予以显著提示,不得隐瞒、掩盖该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当天到期食品消费提示制度,提醒消费者购买该类食品后应当尽快食用。

    《办法》还规定商场、超市应当将临近保质期食品在销售场所集中陈列出售,便于消费者明确区分。

      如果食品经营者违反上述情形,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

    《办法》还明确了销毁时限,以及自行销毁、委托销毁的具体要求。超过保质期的易腐烂变质食品应当在保质期届满次日销毁;其他超过保质期食品可以先行独立贮存,定期销毁。未销毁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对单位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办法》设立了临近保质期食品的捐赠制度,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将临近保质期食品捐赠给社会福利机构、慈善机构等组织。

      界定临近保质期食品判断标准:

     ●保质期为1年以上的,期满之日前45天

     ●保质期为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期满之日前20天

     ●保质期为3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期满之日前10天

     ●保质期为15天以上不足30天的,期满之日前5天

     ●保质期为2天以上不足15天的,期满之日前1天

     ●对保质期不足2天的不设临近保质期,避免食品一出厂即成为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现象

      超过保质期食品判断标准:

     ●有标示保质期(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标示)的,以所标示的保质期为标准

     ●没有标示保质期的现场制售食品,以当天的营业时间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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