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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销毁中心】召回食品销毁须现场监督 |
| 浏览次数:89 发布时间:2013-05-28 |
实施办法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品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实施召回,并记录召回情况。应当主动召回已销售的、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者类别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实施办法还要求,区县质监局应当监督食品生产者销毁被召回的食品或者实施无害化处理,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监督销毁或者实施无害化处理后,现场监督人员应当作完整记录、签字确认并及时上报。 对未履行召回义务的食品生产企业,区县质监局有权责令其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责令其召回后仍拒不召回的食品生产企业,将进行现场公示。同时,还应当将食品生产企业的召回报告材料,记入食品生产企业信用档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