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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销毁中心-成品报废如何操作?
浏览次数:65  发布时间:2013-03-04 


问题:
在厦门7月份送货给客户,7月份已3万元开票,8月份发现产品质量不良全部退回,退回后需做报废处理,8月份正常送货10万,实际开票7万。如果报废的话是否需要报备国税,如果要的话需准备什么材料?


回复:
     您好,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根据《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厦国税公告[2012]1号第三条规定:“专项申报
企业发生属于25号公告第十条规定范围的资产损失,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并按照资产损失类别逐笔填报《资产损失专项申报表及明细表》(附件2),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25号公告规定的相关证据材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附件。企业附送的资料应附上目录按编号顺序装订成册。” 若有异议,建议联系主管区局具体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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