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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卖假冒韩国化妆品获刑四年
浏览次数:75  发布时间:2012-09-25 

  为了出售假冒的韩国“兰芝”化妆品,安徽一男子杨某不但在杂志上做广告,而且还私自刻制了一企业公章,以该企业名义和化妆品店签订合同,销售了价值42万元的化妆品。9月24日,天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其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追缴其非法所得。
  杨某出生于1974年,大学文化,他曾经和上海一生物科技合作过。去年10月,杨某得知一广州男子有假冒的韩国“兰芝”化妆品,便想借机售出赚一笔。为了使自己销售化妆品名正言顺,他还和小广告联系,刻制了生物科技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以及相关文件材料。
  去年8月份,杨某在杭州《如美日化》杂志、河北《名妆日化》杂志、安徽《阳光丽舍》杂志刊登了诚征代理商、加盟店的广告。广告刊出后,一些化妆品店纷纷和杨某联系,争着做代理商。
  去年12月,杨某和天台人葛某联系后来到了天台县,经过商谈,在一宾馆里与葛某签订了15万元的“兰芝”化妆品销售合同。并于葛某约定,每年由其负责100万元的销售额。因缺货、质量等原因,杨某将12万元假冒的化妆品发给葛某,并收取了相应的货款。
  就这样,杨某用同样的手段骗取了河北、杭州、温州、江苏等地六个化妆品店的信任,并签订了化妆品经销合同,收取了42万元的货款。
  葛某收到化妆品后,看看这化妆品好像不对劲,便带样品来到上海的“兰芝”中国总部进行检验。检验发现,这些化妆品均是假冒的。随后,葛某报案。今年4月底,杨某被抓获。
  庭审中,杨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在最后陈述中,杨某表示他经过思考,现在非常后悔。其家中还有80多岁的老人,70多岁的老父亲,他是家中的顶梁柱,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杨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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