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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销毁中心】临近保质期食品必须亮明身份
浏览次数:98  发布时间:2012-06-21 

本网6月20日讯(郴州日报记者 曾西林)6月20日,记者从我市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了规范临近保质期食品的销售行为,我市制订了《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从7月1日起正式实施,制度规定,临近保质期食品不能与正常食品混在一起,必须亮明身份,设立专柜或者贴上标签。

临近保质期食品是指临近包装物上标注的最后保质日期的期限,但尚未超过保质期的包装食品。《制度》明确了不同食品临近保质期的期限,食品保质期在12个月以上的(含12个月),临保期限为期满之日前45天;食品保质期6个月(含6个月)至12个月的,临保期限为期满之日前20天;食品保质期1个月(含1个月)至6个月的,临保期限为期满之日前10天;食品保质期7天(含7天)至1个月的,临保期限为期满之日前3天;食品保质期7天以下的,保质期为最后1天。

《制度》规定,各食品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提醒消费者查看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大中型商场超市和有条件的食品经营者,应设置临保期食品专区或专柜;未设专区或专柜的,应在待售的每份临近保质期食品上,统一贴上“临近保质期食品”标签。捆绑搭售的食品临近保质期的,必须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不能隐藏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对于尚未售出的到期食品,应立即下架,停止销售,及时销毁,销毁记录台账保存期不得少于一年。

我市工商执法人员将不定期对超市、商场等地进行拉网式清查,对发现过期食品继续返场的、私改生产日期上架进行二次销售的,一律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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