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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提供或者隐瞒、转移、销毁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证照、图纸、账册等资料或者转移、销毁被登记保存的物品的
浏览次数:136  发布时间:2012-04-20 

《福建省专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或者查处涉嫌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当事人和证人;(二)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证照、图纸、账册、档案等资料;(三)现场检查、摄录与案件有关的产品、专用工具、设备等物品和相关软件。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或者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案件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明显转移、隐匿、销毁与案件有关物品的行为,导致证据可能灭失时,可以登记保存与案件有关的物品。

《福建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提供或者隐瞒、转移、销毁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证照、图纸、账册、档案等资料或者转移、销毁被登记保存的物品,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对有关行为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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