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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工作规则(试行) |
| 浏览次数:381 发布时间:2011-05-24 |
一、行政许可事项: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 二、办理行政许可依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实施行政许可程序规定》。本规则有特殊规定的,同时适用本规则。 三、应提交的材料和要求: (一) 申请人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有电子文本的应同时提供;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及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IC卡;个体工商户应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份。(有代码证书的提供证书及IC 卡); 非法人企业应当同时提供本企业和其上级法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加盖单位公章;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应同时加盖其上级法人单位公章)及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有代 码证书的提供各自的证书及IC卡)。并提供上级单位的授权委托文件。 持临时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当提供临时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加盖单位公章)及临时营业执照原件;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IC卡。 申请企业提交临时营业执照的,应当在营业执照到期时提交正式营业执照或者经过延续的临时营业执照。 3、食品卫生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4、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5、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三份 6、标有关键设备和参数的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三份 7、企业质量管理文件一份 8、企业标准文本一份(执行企业标准的企业提供) 9、HACCP体系认证证书、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证复印件一式三份(已获得的企业提供) 10、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实施细则)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11、企业应当按照《实施细则》和《现场核查表》中的要求准备相关材料。 12、复印件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提交的全部材料应使用A4纸。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应当受理: 1、列入工业产品许可证目录的产品; 2、申请材料种类、数量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四、许可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八)符合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实施细则);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五、期限: 1、本行政机关办理本项许可的期限60日。其中,产品检验所需要的时间不计在60日内。 2、本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的,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实地核查,40日内将现场核查和发证检验合格,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材料报送国家质量监督 检验检疫总局,由总局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六、程序: 1、本行政机关负责行政许可的程序 (1)受理人按照规定受理,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2)办理人5日内下达实地核查任务; (3)审查组20日内完成实地核查; (4)办理人及代理人5日内审核评审材料,并出具实地核查结果通知书告知企业; (5)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按照规定进行产品检验,检验期限不计入行政许可的期限之内,检验应在15日内完成(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6)办理人应在5日内对检验结论进行审核,5日内汇总材料; (7)局领导10日内审定材料,做出许可决定并制作行政许可决定及有关证照; 2、本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地核查的程序 (1)受理人按照规定受理,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2)办理人5日内下达实地核查任务; (3)审查组15日内完成实地核查; (4)办理人及代理人5日内审核评审材料,并出具实地核查结果通知书告知企业; (5)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按照规定进行产品检验,检验期限不计入行政许可的期限之内,检验应在15日内完成(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6)办理人应在5日内对检验结论进行审核,5日内汇总材料; (7)局领导5日内审批上报材料,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材料报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由总局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本局依法做出不予许可决定。 (8)根据总局做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3日内制作许可证照,并在7日内将证书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人。 七、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程序 1、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申请; 2、提交原生产许可证证书及副本; 3、其他要求同新申请的要求和程序。 八、重新核查和检验的申请 1、申请条件: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的生产条件(指改建、扩建、迁移获证产品的生产地点)、检验手段、生产技术和工艺发生变化(指重大变化)的;企业改制、变 卖的; 2、《企业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三份、原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营业执照变更的应同时提供原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其他要求同新申请的要求和程序。 九、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发生变化的,各区县局应当书面告知有关企业。 十、变更 (一)企业名称变更 1、提交的材料 (1)《企业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 (2)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及企业代码证书复印件一式二份; (3)现发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4)生产许可证证书及副本。 2、时限 (1)企业应当在变化后20日内提出申请; (2)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变更工作。 (二)补领证书 1、提交以下材料: (1)登报声明的报刊原件1份;应在全国或当地省级主要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声明中应注明该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名称、发证日期及有效期。 (2)《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份; (3)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有企业公章)一份; (4)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IC卡 2、时限: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补领工作。 (三)增项 1、获证企业需要在申证单元内增加产品品种,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明确所申请的产品品种); (2)该品种合格的许可证产品检验报告(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 (3)原生产许可证证书和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4)其他要求同新申请的要求和程序。 2、获证企业需要增加申证单元,《企业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其他材料按首次申请报送,并提交原生产许可证证书和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十一、注销生产许可证 (一)条件: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不再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活动的; (二)提交的材料: 1、企业申请注销生产许可证的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并加盖企业公章; 2、生产许可证证书及副本原件; 3、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IC卡。 (三)时限:本行政机关发证的,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注销手续并在本局政府网站上公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证的,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将 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四)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注销。 十二、吊销生产许可证 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有违法行为的企业依法吊 销其生产许可证。被吊销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同一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 十三、实施机关: (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委托实施行政许可。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第102号公告,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发放下列产品生 产许可证: 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糖果制品、茶叶、黄酒、酱腌菜、蜜饯、炒货食品、蛋制品、可可制品、焙炒咖啡、水产加工品、淀粉及淀粉制品。 工作部门:质量管理和认证处。 许可岗位:周小丰 办理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3号 办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至11:30 下午13:00至17:00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缴纳费用。 (二)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 和公告费。 (三)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 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的20%。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交付。 公告费:400元。公告费由获证企业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交付。 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向检验机构交付。 企业名称变更的:只收公告费400元。 补领证书:只收公告费,400元。 延续、重新核查和检验的申请、增项:同发证收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