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中心
新版发票专用章的常见问题
浏览次数:120  发布时间:2012-01-19 


1、我们企业是2月初成立的,请问发票上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吗?
  答:根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发票专用章的公告》(2011年
  第3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2月1日起,新办纳税人在使用发票时必须加盖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式样的发票专用章。”
  2、我们企业一直用的财务专用章,根本没有发票专用章,那以后再开发票就必须刻新的发票专用章使用,不能再盖财务专用章了是吗?
  答:根据《关于启用发票专用章的公告》(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文件的规定:“对于已经营的部分纳税人原用的财务印章可延期使用至2011年6月30日。自2011年7月1日起,必须启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式样的发票专用章。”
      3、我们企业已经有了旧的发票专用章还必须刻制新的发票专用章使用吗?
  答:根据《关于启用发票专用章的公告》(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文件的规定:“对于已经营纳税人原用的发票专用章可延期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自2012年1月1日起,必须启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式样的发票专用章。”
  
  4、我们企业是2011年2月末才成立的,现在我们有财务专用章,可以暂不刻制发票专用章,在2011年7月1日前使用财务专用章吗?
  答:根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发票专用章的公告》(2011年
  第3号)文件规定“1、自2011年2月1日起,新办纳税人在使用发票时必须加盖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式样的发票专用章。2、对于已经营纳税人原用的发票专用章可延期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自2012年1月1日起,必须启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式样的发票专用章。3、对于已经营的部分纳税人原用的财务印章可延期使用至2011年6月30日。自2011年7月1日起,必须启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式样的发票专用章。”
  5、新的发票专用章在式样上有变化吗?是不是与以前的发票专用章不同了?
  答:是的,新的发票专用章在式样上有变化。根据《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文件的规定:“发票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40mm、短轴为30mm、边宽1mm,印色为红色。
  发票专用章中央刊纳税人识别号;外刊纳税人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如名称字数过多,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下刊“发票专用章”字样。使用多枚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在每枚发票专用章正下方刊顺序编码,如“(1)、(2)……”字样。
  发票专用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简化字,字体为仿宋体;“发票专用章”字样字高4.6mm、字宽3mm;纳税人名称字高4.2mm、字宽根据名称字数确定;纳税人识别号数字为Arial体,数字字高为3.7mm,字宽1.3mm。”
  6、根据新的规定,如果我们企业要刻制新的发票专用章,有没有刻章的指定地点?
  答:政策中对刻制新发票专用章的地点并没有限制,企业可以根据文件规定的尺寸和要求到任意专业刻章的地点刻制。
  7、根据《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文件的规定:“使用多枚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在每枚发票专用章正下方刊顺序编码,如‘(1)、(2)……’字样。”我们企业如果不需要使用多枚发票专用章,在同样的位置怎么刻制?
  答:不需要使用多枚发票专用章的企业在刻制顺序编码的位置保留空白即可,不需要加刻编码。
  8、《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文件中规定了18位识别号记刻制的尺寸,我们企业识别号不是18位的,按什么尺寸刻章?
  答:除18位外,企业可能还会有15位和20位的纳税人识别号。20位识别号的企业保证总宽度26mm即可,对字间距、字体宽度可进行调整;15位识别号的企业,按照文件中规定的规格刻制即可。
  9、企业从主管税务机关领购的出口发票,开具时是否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的规定,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
  答:是的,出口发票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的规定。关于财务专用章和旧发票专用章的使用期限也执行《关于启用发票专用章的公告》(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文件的规定。

环保销毁热线:40077-12365   上海销毁:021-5169 2365   北京销毁:010-5129 2365   邮箱:kf@12365.co   质量监督:12365

版权所有:365全国产品销毁中心   法律顾问:张媛律师   Copyright © 2005-2022   www.12365.co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13012013号-3